醫學檢驗危急值報告程序規范化專家共識
1危急值項目選擇程序:
(1)依據"危急值項目"定義,制定"危急值項目建議表";
(2)制定"危急值項目建議表"時,可參考權威文獻,如"臨床危急值實用參數" (美國病理協會,1997),但須滿足危急值項目定義;
(3)危急值建議項目須經臨床評定并認可,評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檢驗臨床聯席會、書面評審、電子文件評審等,但須保留包括評定者簽字的評定記錄;
(4)臨床評定不認可的檢驗項目,不應列入危急值項目;臨床評定為危急值項目、而暫未列入"危急值項目建議表"者,應考慮列入危急值項目;
(5)危急值項目須包含但不限于"血鈣、血鉀、血糖、血氣、白細胞計數、血小板計數、凝血酶原時間、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中國患者目標,2014—2015)。
2危急值報告限確定程序:
(1)應首先基于醫學決定水平提出危急值報告限建議;
(2)提出危急值報告限建議時,應考慮本醫療機構及不同科室對相關危急癥搶救的需求;
(3)提出危急值報告限建議時,應考慮本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方法/系統;
(4)提出危急值報告限建議時,可參考公開發表的權威文獻,但須滿足(1)、(2)、(3);(5)"危急值報告限"須經臨床評定認可,評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檢驗臨床聯席會、書面評審、電子文件評審等,但須保留包括評定者簽字的評定記錄;
(6)在危急值報告限評定及/或使用過程中,如檢驗與臨床有異議且難達成共識時,應以臨床意見為準。
3危急值確認程序:
(1)醫療機構應加強危急值報告體系的培訓,包括但不限于危急值項目、危急值報告限、危急值識別與確認、危急值復查政策、危急值報告路徑及危急值記錄規范等;
(2)相關檢驗/檢查人員應熟記危急值項目及危急值報告限;
(3)檢驗/檢查人員在檢驗環節識別和確認危急值,保證在審核環節不漏過危急值;
(4)條件允許時,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識別、提示危急值;
(5)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識別危急值時,宜使用特殊信號(如顏色、閃屏、警示音、對話框)提示危急值。
4危急值復查程序:
(1)臨床實驗室應有危急值復查規定;
(2)危急值復查時,如原始標本合格且儲存條件、儲存時間對復查無顯著影響時,可使用原始標本復查;反之,則重新留取標本復查;復查時間愈短愈宜;
(3)除特殊或規定檢驗項目外,復查應采用相同系統;
(4)如復查結果與結果一致,應報告結果;如復查結果與結果不一致,須認真分析原因(必要時可重新留樣再查),待正確結果確認后,報告正確結果;
(5)在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質量控制措施完善,質量能力得到保證條件下,臨床實驗室可執行先報告,在確定危急值與臨床不符合時復查。上述情況下,要求臨床實驗室報告危急值時必須同時詢問危急值結果與臨床的一致性。
(1)依據"危急值項目"定義,制定"危急值項目建議表";
(2)制定"危急值項目建議表"時,可參考權威文獻,如"臨床危急值實用參數" (美國病理協會,1997),但須滿足危急值項目定義;
(3)危急值建議項目須經臨床評定并認可,評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檢驗臨床聯席會、書面評審、電子文件評審等,但須保留包括評定者簽字的評定記錄;
(4)臨床評定不認可的檢驗項目,不應列入危急值項目;臨床評定為危急值項目、而暫未列入"危急值項目建議表"者,應考慮列入危急值項目;
(5)危急值項目須包含但不限于"血鈣、血鉀、血糖、血氣、白細胞計數、血小板計數、凝血酶原時間、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中國患者目標,2014—2015)。
2危急值報告限確定程序:
(1)應首先基于醫學決定水平提出危急值報告限建議;
(2)提出危急值報告限建議時,應考慮本醫療機構及不同科室對相關危急癥搶救的需求;
(3)提出危急值報告限建議時,應考慮本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方法/系統;
(4)提出危急值報告限建議時,可參考公開發表的權威文獻,但須滿足(1)、(2)、(3);(5)"危急值報告限"須經臨床評定認可,評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檢驗臨床聯席會、書面評審、電子文件評審等,但須保留包括評定者簽字的評定記錄;
(6)在危急值報告限評定及/或使用過程中,如檢驗與臨床有異議且難達成共識時,應以臨床意見為準。
3危急值確認程序:
(1)醫療機構應加強危急值報告體系的培訓,包括但不限于危急值項目、危急值報告限、危急值識別與確認、危急值復查政策、危急值報告路徑及危急值記錄規范等;
(2)相關檢驗/檢查人員應熟記危急值項目及危急值報告限;
(3)檢驗/檢查人員在檢驗環節識別和確認危急值,保證在審核環節不漏過危急值;
(4)條件允許時,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識別、提示危急值;
(5)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識別危急值時,宜使用特殊信號(如顏色、閃屏、警示音、對話框)提示危急值。
4危急值復查程序:
(1)臨床實驗室應有危急值復查規定;
(2)危急值復查時,如原始標本合格且儲存條件、儲存時間對復查無顯著影響時,可使用原始標本復查;反之,則重新留取標本復查;復查時間愈短愈宜;
(3)除特殊或規定檢驗項目外,復查應采用相同系統;
(4)如復查結果與結果一致,應報告結果;如復查結果與結果不一致,須認真分析原因(必要時可重新留樣再查),待正確結果確認后,報告正確結果;
(5)在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質量控制措施完善,質量能力得到保證條件下,臨床實驗室可執行先報告,在確定危急值與臨床不符合時復查。上述情況下,要求臨床實驗室報告危急值時必須同時詢問危急值結果與臨床的一致性。